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发布日期:2023-12-21 09:08 作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来源: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阅读: 字体【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以来,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聚焦重点领域、重要农时和关键环节,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案件。为提升农业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发挥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我厅从中选取14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附件:2023年度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2月15日


附件

2023年度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一、合肥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张某未经批准购买、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案

2023年4月3日,合肥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济南市森林公安局《线索移交函》。4月10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经查,张某未经批准购买、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抹香鲸等),货值金额1.06万元,违法所得0.47万元。当事人未经批准购买、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7月7日,合肥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版)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47万元,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涡阳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江某未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运输动物案

2023年2月5日,涡阳县农业农村局接县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转来线索。2月6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经查,当事人江某从四川省宜宾市调运仔猪进入安徽省境内未经过省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规定。2月24日,涡阳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作出罚款0.8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灵璧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假种子案

2022年9月16日,灵璧县农业农村局接举报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假种子。经抽样检测,当事人经营的小麦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品种不符。12月19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经查,当事人经营涉案种子5000千克,货值金额2.55万元,违法所得2.55万元。当事人经营假种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2月20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该案延期办理。4月4日,灵璧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5万元,罚款30.6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泗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农资店经营假种子案

2023年6月8日,泗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某农资店涉嫌销售假大豆种子,经执法人员抽样检测该种子为假种子。6月13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经查,当事人购进涉案豆种240千克,货值金额0.36万元,销售56千克,违法所得840元。当事人经营假种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7月18日,泗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没收种子184千克,没收违法所得840元,罚款3.78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固镇县农业农村局查处魏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2年9月9日,固镇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魏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已屠宰分割生猪产品410千克、待宰生猪6头(780千克),货值金额3.23万元,屠宰工具和设备23件。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同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11月25日,因新冠疫情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2023年4月6日,固镇县农业农村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没收生猪6头(780千克),生猪产品(410千克),屠宰工具和设备23件,罚款32.3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阜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动物诊所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2022年10月26日,阜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市开发区某动物诊所在其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之前从事动物诊疗活动。10月27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于2021年7月8日和29日分别从事2次动物诊疗活动,收取动物诊疗费用368元。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规定。11月29日,阜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8元,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淮南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吴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2年11月24日,淮南市农业农村局联合潘集区公安、农业农村局对潘集区开展执法检查,查获吴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窝点,现场发现生猪9头,生猪产品140千克,屠宰工具16件,印章1枚。同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5月19日至今长期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货值金额达131万元,涉嫌非法经营罪,2023年1月11日,淮南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八、淮南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宠物医院使用假兽药案

2023年2月6日,淮南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投诉某宠物医院使用假兽药。2月7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经查,当事人以280元/瓶的价格从某公司购买5瓶假兽药产品“某肾”,进口登记号:(2020)外饲准字815,并以500元/瓶的价格给投诉人的宠物狗治疗使用。当事人使用假兽药的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淮南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定远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农业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2023年4月21日,定远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函》。4月24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经查,某农业公司生产经营假大豆种子4569千克,货值金额3.6万元。当事人生产经营假大豆种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8月31日,定远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没收种子4569千克,罚款36.09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霍邱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肉类经营有限公司未遵守生猪进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场记录制度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案

2023年2月11日,霍邱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互联网+督查”平台转来某肉类经营有限公司违法线索。同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经查,当事人未遵守生猪进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场记录制度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等规定。当事人从事上述违法活动,已于2023年1月19日被霍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4月18日,霍邱县农业农村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作出责令停业整顿1日,罚款3万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芜湖市农业农村局查处章某使用禁用农药案
2023年6月2日,芜湖市农业农村局对章某种植的豇豆进行抽检。经检测,豇豆样品中含有禁用农药甲胺膦成分。7月10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经查,当事人在豇豆生产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甲胺膦,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8月7日,芜湖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十二、宣城市宣州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某生猪定点屠宰场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2023年10月16日,宣城市宣州区农业农村局接到某生猪定点屠宰场驻场官方兽医反映,巡查时发现该屠宰场屠宰了一批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10月18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经查,当事人购进未检验生猪71头,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已屠宰60头(4782.5千克),货值金额12.07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由宣州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具备补检条件的11头生猪实施补检,经补检合格后进行屠宰。当事人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11月30日,宣城市宣州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规定,作出销毁生猪产品4782.5千克,罚款10.87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三、岳西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倪某使用毒鱼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3年6月12日,岳西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执法人员立即会同公安部门开展调查。6月14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经查,倪某于6月10日在岳西县巍岭乡与潜山市交界处艾河大河段(非禁捕水域)使用4瓶“20%甲氰菊酯”农药毒鱼,渔获物1.5千克。当事人使用毒鱼方法进行捕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7月11日,岳西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没收渔获物1.5千克,罚款0.6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四、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查处某公司销售的饲料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案

2022年4月20日,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接县公安局《移送函》。4月21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经查,某公司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饲料12吨,货值金额4.68万元,违法所得4.68万元。当事人销售的饲料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5月30日,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8万元,罚款0.7万元的行政处罚。